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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责任制,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汇报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2.党组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3.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党组随时向市委报告。
4.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市委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
5.党组和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述职报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