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周食盐应急指办 〔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和《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 〔2016〕8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食盐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食盐供应应急处置遵循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级别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加强食盐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周口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城区盐业公司等单位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做好食盐供应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食盐市场供给应急处置行动需要,依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应当将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纳入应急管理范畴,承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视情向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和调用机制,及时提出调用政府食盐储备的建议。
2、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处理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情监控。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防范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哄抢食盐等违法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相关资金的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保障食盐应急运输,要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
7、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应急食盐投放网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食盐市场运行监测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及经销商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9、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对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10、承担政府食盐储备企业:负责执行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保证食盐储备充足,及时掌握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按照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食盐的调运和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城区盐业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盐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警信息监测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盐库存、价格及食盐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做好食盐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随时报告。
第七条 建立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对因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供应或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各乡镇(街道)和本区域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立即调查核实,即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研判后,认为有必要,应当即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4 个等级。
1、一般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四级):郸城县、沈丘县、太康县、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鹿邑县、川汇区、淮阳区、项城市(以下简称七县两区一市)中的 1 个县(市、区)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一般,食盐供需短时间内供求失衡,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 1 倍以上并持续 2 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一般异常波动。
2、较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三级):七县两区中一市 3 个县(市、区)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较严重,在一定时间内食盐供应紧张,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 2 倍以上并持续 3 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较大异常波动。
3、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二级):七县两区中一市 5 个县(市、区)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严重,食盐供应紧张,造成多个镇(街道)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 2-3 倍以上并持续 5 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重大异常波动。
4、特别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一级):七县两区一市全部区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特别严重,食盐供应紧张,造成多个乡镇(街道)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 4-5倍以上并持续 7 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特别重大异常波动。
第九条 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1、蓝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四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实施应急响应,事发区域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市场监管单位实行 24 小时带班值守制度,密切注视食盐市场变化情况,做好信息搜集和市场变化形势分析工作。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好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应对提示、警告或劝告,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传媒宣传消除恐慌的新闻通稿。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2、黄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三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做好“每日一报”工作部署;加强跨区协调,必要时进行异地库存调剂。
黄色预警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
3、橙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二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联系食盐批发经营企业,积极组织调拨,保证市场供应;提出应急运输方案,随时准备组织应急调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处于待命状态。橙色预警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
4、红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一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食盐应急队伍和资源,保障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1)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食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当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市有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根据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食盐储备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调用计划,具体落实食盐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
(4)如出现食盐供不应求、市内食盐储备已无法满足的情况,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调用周口市级食盐政府储备,或请示调用省级食盐政府储备。
(5)各乡镇(街道)承担食盐应急职责的机构要迅速落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应急措施,24 小时监测本辖区食盐市场动态,特别重大情况事发 1小时内上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应急响应。
第十条 食盐市场异常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即时公布,确保稳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河南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足额安排食盐储备,加强食盐储备核查,提高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布局政府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食盐储备企业必须按质按量保证食盐储备。
第十二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于按照市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市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要优先安排、保障运力,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
第十四条 公安、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建立食盐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收集汇总各有关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处置期间,应确保通信联络通畅。
第十六条 食盐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食盐供应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流程技能的探讨和交流。
第六章 善后处置
第十七条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市食盐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
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要按照原储备规模,在一个月内及时补足食盐应急处置中调用的各级储备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食盐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应尽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