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周口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 2021-04-20 08:58: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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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周口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食盐储备企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周口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412日        

 

 

 

周口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加强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 〔2016〕8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周口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资金自筹、政府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仓储管理费用等补贴清算。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局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为完成政府储备任务而产生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资金预算方案,将所需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本着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我市市级的政府食盐储备由城区盐业公司承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盐的碘含量须符合我省盐碘含量标准30mg/kg(波动范围21-39mg/kg)。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要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以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食盐储备的需求。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至少每半年对食盐储备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的80%。

(四)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食盐储备的品种、变更食盐储备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损失;

(四)擅自动用政府食盐储备、挪用储备资金,以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对市级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库前挂“周口市市级食盐储备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二)全省或部分市、县(市、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承储企业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立即执行,按照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市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指令。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支付货款,承储单位应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存储数量、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信息化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