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大厦200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394—8687111

   真:0394—8683836

通讯地址: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gxjb@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领导信息和机构信息;

2.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在我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上级领导关于我局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4.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会议精神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5.局各科室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6.上级领导来我局指导、检查工作情况;各科室组织或承办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7.各科室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工作完成情况;

8.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网址:gxj.zhoukou.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394-8687111

传真号码:0394-8683836

通讯地址:周口市文昌大道1号招商大厦20楼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gxjb@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提出申请

填写《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gxj.zhoukou.gov.cn)上下载电子版。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0D%0A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0D%0A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